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8 條規定法扶基金會七種經費來源,含政府預算、緩起訴處分金與協商判決金百分之十五法定提撥、律師公會捐贈、基金孳息等。
Q ·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錢從哪裡來?
錢有七個入口,緩起訴金固定提撥15%
依法律扶助法第 8 條,法扶基金會經費以主管機關逐年編列的政府預算為主幹,另有七種其他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支付公庫的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全國及地方律師公會捐贈、基金孳息、受扶助人分擔的酬金及必要費用、其他團體或個人捐贈、其他收入。其中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主管機關應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政府預算編列,是法定義務而非行政裁量。
法扶基金會的錢有七個入口。最特別的是第三項第二款: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繳的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固定提撥15%給法扶。這條款民國104年才入法。意思是:今天有人酒駕被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繳的10萬塊裡有1萬5會變成下一個低收入戶的辯護費。其他六個來源包括政府預算、地方補助、律師公會捐贈、基金孳息、受扶助人分擔費用、其他捐贈和收入。這個結構刻意把錢綁在好幾個社會角色身上:政府出大頭、犯罪者貢獻一點、律師界自掏腰包、利息支撐長期。每個入口都連接到一個社會約定,每個入口被砍都會動搖法扶的根基。
法律扶助法第 8 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來源規範,採政府預算為主幹、七種其他來源分散風險的折衷結構,並以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百分之十五的法定提撥,將刑事司法體系的罰款收入回流支援弱勢者的辯護權,形成內在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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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項第五款明文規定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的酬金及必要費用是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但實際分擔金額會依個人經濟狀況評估,不是要你全額支付,可申請酌減或免除,記得在申請扶助時就主動說明財務困境。
本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前三年度緩起訴金平均總金額的15%,併同預算編列給法扶,是法定義務不是行政裁量。可從司法院、法務部年度預算書與法扶基金會年報追蹤實際撥付,民間司改團體每年也會發報告檢視。
政府逐年編列預算為主幹,加上地方補助、緩起訴金15%提撥、律師公會捐贈、基金孳息、受扶助人分擔費用、其他捐贈與收入共七種。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命被告向公庫支付的金額,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成為法扶經費來源之一。
受扶助者依經濟狀況分擔或負擔的酬金及必要費用,具象徵責任性質,占總經費比例很小且可申請酌減免除。
第 6 條規範基金本體(100億元),第 8 條規範每年的經費收入來源,兩者一個是水庫一個是進水口。
主管機關依前三年度支付公庫緩起訴處分金及協商判決金的平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十五,併同年度預算編列。
查司法院、法務部年度預算書與法扶基金會年報交叉比對,再參考民間司改團體的監督報告。
在申請扶助時主動說明財務困境,分會會依資力評估酌減或免除,不是只有全免或全付兩種。
依第四項,律師公會捐贈、其他捐贈、其他收入三款的會計年度結餘款,應轉入第 6 條第一項所定的基金。
全額政府負擔最穩但風險集中(一砍就崩),本條採多元來源分散風險,每筆較不穩但整體較有韌性。
緩起訴金15%是『應依...編列』的法定義務,一般預算補助受年度審議裁量影響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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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 三、基金之孳息。 四、申請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一、基金會所需經費(包括業務費及法律扶助所需費用),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履行國家責任之立場,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以維其正常運作。 二、基金會經費來源不限於主管機關之司法院,其他中央機關如法務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機關之補助款、律師團體或個人之挹注,基金之孳息、申請人酬金及費用之分擔或負擔、其他捐贈或收入等,均有助於基金會經費之充實,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輔助之經費來源。
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六、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基金。 第三項第二款之經費,由主管機關依前三年度平均總金額百分之十五,併同第一項預算編列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基金會所需經費(包括業務費及法律扶助所需費用),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履行國家責任之立場,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以維其正常運作。 二、基金會經費來源不限於主管機關之司法院,其他中央機關如法務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機關之補助款、律師團體或個人之挹注,基金之孳息、申請人酬金及費用之分擔或負擔、其他捐贈或收入等,均有助於基金會經費之充實,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輔助之經費來源。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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