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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律扶助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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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9 條規定法扶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分會,分會跟著法院走,當事人依案件管轄法院就近申請法律扶助。

Q · 申請法扶要去哪個分會?跟戶籍地有關嗎?

按案件管轄法院走,跟戶籍地無關

依法律扶助法第 9 條,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分會,分會跟著法院走而非戶籍地。你的案件在哪個地方法院審理,就由該轄區分會就近受理申請,地理距離不應成為取得法律扶助的障礙。基金會總部會址則設於主管機關(司法院)所在地,民國 104 年修法增訂但書,經核准得彈性設置。

白話解讀

法扶基金會的分會位置不是隨便挑的,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按地方法院的轄區設分會。原因簡單:法律扶助是要保障訴訟權,那分會就應該設在訴訟發生的地方。你的案件在台中地院,台中分會就有人接你的申請。你的案件在屏東地院,屏東分會就近受理。這條規定背後是個判斷:在民眾最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地理距離不能成為障礙。基金會總部的會址原則上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司法院),但民國104年修法增加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彈性設置。這個彈性不是為了方便管理,而是讓會址能跟著實際業務需求走。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9 條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組織設置條文:規定總部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經核准得彈性設置),並授權基金會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分會,建立法律扶助資源依案件管轄法院就近服務的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案件不在同一個縣市,要去哪個分會申請法扶?

原則上跟著案件管轄法院走。法律扶助法第 9 條第二項規定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分會,台中地院的案件由台中分會處理,屏東地院的案件由屏東分會處理。少數情形可申請跨區受理,例如身體不便無法到案件所在地分會,可聯繫便利分會協助轉介。

Q2為什麼分會要跟著法院設?不能設在熱鬧市區嗎?

因為法律扶助的核心是保障訴訟權,而訴訟場景就在法院。分會設在法院附近,當事人可一次處理遞狀、諮詢、見指派律師,律師也熟悉該院實務。法律扶助法第 9 條第二項用『得按地方法院轄區』授權這個就近設計。

Q3申請法扶要去哪個分會?

按案件管轄法院走。法律扶助法第 9 條授權基金會按地方法院轄區設分會,案件在哪個地院審理就找該轄區分會,跟戶籍地無關。

Q4法扶分會是什麼?

基金會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就近受理扶助申請與執行准駁的派出單位,功能上配合該院案件的法律扶助。

Q5基金會會址設在哪裡?

原則設於主管機關(司法院)所在地,民國 104 年修法後經核准得彈性設置。

Q6什麼叫按地方法院轄區設分會?

以各地方法院的管轄地理範圍為基準設置分會,讓扶助資源對應到案件實際審理的法院所在地。

Q7法扶分會怎麼找對的?

先確認案件由哪個地方法院審理,再查該法院轄區對應的分會,向該分會提出申請。

Q8跨縣市的案件怎麼申請法扶?

向案件管轄法院所在地分會申請,不必回戶籍地。行動不便者可聯繫便利分會協助轉介。

Q9申請法扶要準備什麼?

身分證明、財產所得資料、案件相關文件,向分會以言詞或書狀提出,符合無資力或法定情形者受理。

Q10找錯分會怎麼辦?

通常會被引導至正確轄區分會,但可能耽誤時程,建議先確認案件管轄法院再接洽。

Q11法扶分會要按戶籍地還是案件管轄法院?

按案件管轄法院。戶籍地是常見誤解,分會是跟著法院走不是跟著戶籍走。

Q12會址設在司法院 vs 彈性設置差在哪?

原則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民國 104 年但書讓經核准可彈性設置,差別在能否因業務需求調整選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by_residence_misconceptionby_court_correct
判斷依據回戶籍地分會(常見誤解)按案件管轄法院所在地分會(正確)
律師熟悉度未必熟悉案件審理法院實務扶助律師熟悉該院實務,具地緣優勢
處理效率需跨區轉介,耗時遞狀、諮詢、見律師可就近一次處理

by_residence_misconception

判斷依據
回戶籍地分會(常見誤解)
律師熟悉度
未必熟悉案件審理法院實務
處理效率
需跨區轉介,耗時

by_court_correct

判斷依據
按案件管轄法院所在地分會(正確)
律師熟悉度
扶助律師熟悉該院實務,具地緣優勢
處理效率
遞狀、諮詢、見律師可就近一次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の事務所設置)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지부 설치)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年施行,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法國loi n° 91-647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各法院設 bureaux d'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of 1974(LSC 資助之地方法律援助機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立法理由一、明定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二、法律扶助之工作既係保障人民訴訟權利,則以訴訟轄區之分界設立分會,毋寧為使人民最便利獲得法律扶助之方式,爰於第二項明定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分會。

(1040615 全文修正)

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立法理由為使基金會會址之選擇更具彈性,爰第一項後段增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21223 制定)

一、明定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二、法律扶助之工作既係保障人民訴訟權利,則以訴訟轄區之分界設立分會,毋寧為使人民最便利獲得法律扶助之方式,爰於第二項明定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分會。

(1040615 全文修正)

為使基金會會址之選擇更具彈性,爰第一項後段增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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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9 條規定:「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