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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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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授權司法院就基金經費運用、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確保法扶資源用對人。

Q · 法律扶助基金會由誰監督?

司法院依法扶法第60條訂辦法監督

依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主管機關司法院為確保基金會正常運作與健全發展,得就三大事項訂定監督管理辦法:一是基金及經費的運用、二是法律扶助事件的品質、三是年度重大措施。其中「事件品質」是核心,代表基金會不能只看辦了幾件,還要看每件是否真正幫到當事人。受扶助者若認為受託律師敷衍辦案,可循此監督機制申訴。

白話解讀

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年花掉幾十億公帑,這些錢用在哪、有沒有用對人、案件品質好不好,誰來看?這條給了答案:法務部得就基金及經費的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訂定監督管理辦法。重點不在「監督」這兩個字,重點在它劃出的三個監督面向:錢怎麼花、案子辦得好不好、年度大決策合不合理。對你來說,這條最關鍵的是中間那個「事件品質」。它意味著基金會不能只看數字(今年扶助了幾件),還要看每件案子是不是真的幫到當事人。如果你曾申請法扶卻覺得受託律師敷衍了事,這條就是你檢舉的依據之一。早期版本是空白授權,新版明確化三個監督事項,避免主管機關權力無限擴張,也避免基金會反過來說「你管太多」。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為授權性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司法院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經費運用、扶助事件品質及年度重大措施三大面向,訂定監督管理辦法,是公費法律扶助資源分配正義的把關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扶律師辦得很差能換嗎?

可以。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監督管理辦法及基金會內部章則,受扶助者對指派律師的服務品質有權反映,基金會應有處理機制,必要時更換律師。書面申訴比口頭抱怨有效,因為書面進入正式程序後基金會必須回覆並建立紀錄,這些紀錄日後會成為該律師接案資格的評估依據。

Q2本條跟法律扶助法第 59 條有什麼不同?

第 59 條處分的是「人」(董事、監察人個人違反義務),本條規範的是「制度」(整個監督管理框架)。兩條配套使用:本條讓主管機關建立監督辦法,第 59 條讓主管機關在發現違規時處分具體個人。檢舉法扶問題時同時引用兩條,主張監督管理機制整體失靈,會迫使主管機關不只處分一個人,而是檢視整個制度。

Q3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是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司法院就基金會經費運用、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的條文,是監督公費法扶的法源核心。

Q4法扶基金會由誰監督?

由主管機關司法院依第 60 條訂定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監督,基金會內部另有監察人機制。

Q5什麼是法律扶助事件品質監督?

確保每件扶助案是否真正幫到當事人的監督面向,不能只看辦了幾件的數字,是本條三大事項中最關鍵的一項。

Q6監督管理辦法規範哪些事項?

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三大事項,細節由辦法處理。

Q7法扶律師辦得很差怎麼換?

依監督管理辦法及基金會內部章則申訴,書面申訴進入正式程序、留下紀錄,比口頭抱怨有效,並影響該律師日後接案資格。

Q8怎麼檢舉法扶基金會?

向主管機關司法院反映,並援引第 60 條主張監督管理機制失靈,較單告個人更能迫使檢視整體制度。

Q9法扶案件品質有問題怎麼申訴?

以書面向承辦分會或基金會提出,載明律師敷衍的具體事證;基金會應有處理機制並回覆。

Q10怎麼引用第 60 條主張監督失靈?

蒐集案件品質瑕疵或經費異常事證,主張主管機關依第 60 條建立的監督管理機制未發揮作用,要求介入調查。

Q11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 vs 第 59 條差在哪?

第 59 條處分董事監察人個人,第 60 條建立整體監督管理制度。前者打人,後者管制度,配套使用最有效。

Q12法扶監督 vs 律師公會懲戒差在哪?

律師公會懲戒律師職業倫理,第 60 條的監督針對基金會指派、付酬、品管整個流程。兩條線可能各自獨立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57art58art59art60
監督對象基金會(業務、會計、財產)基金會(會計制度)董事、監察人(個人)基金會(整體監督制度)
監督手段命提出報告、檢查要求訂會計制度、保存帳簿憑證視違反情節處分個人訂定監督管理辦法
性質個別監督命令制度性義務課予個人責任追究概括授權訂定子法
適用時機需要查核業務時常態會計管理發現個人違規時建立監督框架的法源

art57

監督對象
基金會(業務、會計、財產)
監督手段
命提出報告、檢查
性質
個別監督命令
適用時機
需要查核業務時

art58

監督對象
基金會(會計制度)
監督手段
要求訂會計制度、保存帳簿憑證
性質
制度性義務課予
適用時機
常態會計管理

art59

監督對象
董事、監察人(個人)
監督手段
視違反情節處分個人
性質
個人責任追究
適用時機
發現個人違規時

art60

監督對象
基金會(整體監督制度)
監督手段
訂定監督管理辦法
性質
概括授權訂定子法
適用時機
建立監督框架的法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日本司法支援センター/法テラスに対する主務大臣の監督規定)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에 대한 법무부장관 감독)
中國法律援助法(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
美國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42 U.S.C. § 2996 et seq.(LSC 之政府監督)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本法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立法理由本條係概括規定,明定本法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以杜爭議。

(1040615 全文修正)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管理之辦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基於授權明確化原則,明定主管機關之監管事項,為基金會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921223 制定)

本條係概括規定,明定本法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以杜爭議。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基於授權明確化原則,明定主管機關之監管事項,為基金會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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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規定:「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基金及經費之運用、法律扶助事件品質、年度重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