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61條讓法院得申請撥用閒置的非公用不動產,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使用,僅給使用權非所有權。
Q ·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辦公室是政府免費送的嗎?
不是送,是撥用——給你用但產權還是國家的
依法律扶助法第61條,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撥用」是給予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產權仍屬國家,基金會不需支付租金但通常負擔水電與清潔成本,且用途變更或不再需要時撥用會終止。這是法扶分會常設於法院附近的法源。
你大概沒想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辦公室可能就藏在某個地方法院的閒置樓層。這條的故事很短但很實際:政府窮,閒置不動產不少,與其放著養蚊子,不如撥給法扶基金會用。原條文(民國92年版)寫的是「基金會與分會的資金關係」,跟不動產完全無關。104 年修法整條打掉重寫,變成現在的不動產撥用規定。這個變化看似行政流程,但對你來說的意義是:基金會的營運成本因為不用自己租辦公室而大幅降低,省下來的錢就能多扶助幾個案件。如果你在地方法院辦案,看到二樓有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的招牌,那個空間很可能就是依本條撥用的。這也是為什麼法扶分會常常設在法院附近,方便當事人開完庭就能直接諮詢。
撥用,指國家機關將其管理之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程序移撥予另一機關或特定公益用途使用,移撥者僅取得使用權,所有權仍歸國家。法律扶助法第61條即為法院申請撥用閒置不動產供法律扶助基金會使用所設之專屬法源,屬公共資源效率化的行政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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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撥用的不動產,基金會不需支付租金,但通常負擔水電、清潔等使用成本,這跟「免費」不完全一樣,但比市場租金低非常多。撥用協議書通常約定使用範圍、期限和終止條件,用途變更或不再需要時撥用會終止,所以法扶分會的位置不是永久固定的。
本條是制度原因,實質原因是法扶業務與訴訟程序高度相關。當事人申請法扶後常需立刻準備開庭,分會設在法院附近能大幅降低交通和時間成本。若要申請法扶,先查清楚分會位置,有些縣市的分會就在法院隔壁,可以開完庭直接過去諮詢。
規定法院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提供法律扶助基金會使用,為民國104年修法整條新增的法源。
國家把管理的非公用不動產移撥給特定機關或公益用途使用,只移轉使用權,所有權仍歸國家。
國有財產中非供機關公務直接使用、非供公共使用的財產,得依國有財產法程序撥用、處分或收益。
依法律扶助法設立的財團法人,對無資力或無法受適當法律保護者提供訴訟代理、辯護與諮詢等扶助。
盤點閒置不動產→確認分會需求→依國有財產法38、39條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簽撥用協議→點交進駐。
基金會免租金,但通常負擔水電、清潔等使用成本,協議書會載明成本負擔範圍。
依撥用協議約定,通常設使用期限與終止條件,用途變更或不再需要時即終止並返還。
查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分會列表,許多縣市分會就設在地方法院內或鄰近,可開完庭直接諮詢。
撥用免租金但產權仍國有、不可轉租;租用付市場租金、產權屬出租人。兩者都只取得使用權。
撥用只給使用權、產權仍國家、要還;讓與或捐贈移轉所有權、可自由處分。
| 項目 | 取得內容 | 產權歸屬 | 成本 | 可否處分 |
|---|---|---|---|---|
| 撥用(本條) | 使用權 | 國家 | 免租金、負擔水電清潔 | 不可變賣轉租,須返還 |
| 租用 | 使用權 | 出租人 | 市場租金 | 依租約,通常不可轉租 |
| 讓與/捐贈 | 所有權 | 受讓人 | 對價或無償 | 可自由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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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與分會之資金關係及其運用方法,由基金會另訂辦法。
立法理由本法規定有關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等資金之收支均由分會直接為之,俾符實際需要,至關於基金會與分會間之資金關係及資金運用之方法,因屬技術問題,爰授權由基金會另以辦法定之,以利基金會之彈性運作。
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提供基金會使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為加強國家資源有效配置,爰增訂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作為基金會辦公處所。
本法規定有關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等資金之收支均由分會直接為之,俾符實際需要,至關於基金會與分會間之資金關係及資金運用之方法,因屬技術問題,爰授權由基金會另以辦法定之,以利基金會之彈性運作。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政府財政困難,為加強國家資源有效配置,爰增訂法院為協助法律扶助事務,得申請撥用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作為基金會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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