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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法律扶助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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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規定,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由基金會自行訂定,屬框架授權,細節不寫死於法律。

Q · 法扶總部和分會之間的錢怎麼管?

由基金會自訂辦法,法律不直接規定

依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自行訂定。法律不直接規範撥款流程、酬金支付時程等細節,而是授權基金會以內部辦法處理,以保留運作彈性;該辦法仍受法律扶助法整體精神(弱勢保護、案件品質)與第 12 條報核程序的拘束。

白話解讀

全國的法律扶助分會(每個地方法院轄區一個)每天都在收錢付錢:政府預算撥下來、案件結案後律師酬金支付、規費收入、捐款進來。這些錢在「基金會總部」和「各地分會」之間怎麼流動,誰先誰後、誰管誰、出問題誰負責?這條的答案很短:基金會自己訂辦法。聽起來像甩鍋,但這是刻意設計的。為什麼?因為資金流動是技術問題,立法院不適合用法律一條一條規定「分會收到錢後多久要交給總部」「總部撥款給分會的審核流程」。這些細節寫死在法律裡會綁死運作彈性。所以法律授權基金會自行制定。對你來說,這條的隱藏訊息是:如果你發現某個分會財務出現問題(律師酬金遲遲未付、案件預算用罄),不要直接告法務部,要先看基金會的內部資金管理辦法,多半問題出在內部流程而非法律本身。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為授權性(框架授權)規定,將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與各地分會間的資金管理及運用方式,授權基金會以內部辦法自行訂定,屬公益財團法人法規常見的「授權自治」立法模式,技術性財務細節不寫死於法律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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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扶分會的錢是基金會撥的還是政府直接撥的?

依本條授權的資金管理辦法,主要模式是政府預算撥給基金會總部,總部再依各分會案件量、業務需求分配給分會;律師酬金、規費等則由分會直接收支。內行人提示:資金流向決定分會的議價空間,案件量大的分會對總部有實質影響力。

Q2我可以看到基金會的資金管理辦法嗎?

基金會作為財團法人,其重要章則應公開可查,可向基金會請求閱覽,或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相關資料。內行人提示:身為利害關係人(受託律師、受扶助者)主動索取合理,因為辦法直接決定你的酬金支付時程等權利義務。

Q3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是什麼?

授權基金會自訂總會與分會間的資金管理及運用辦法,法律不直接規定流程細節,屬框架授權規定。

Q4什麼叫授權自治(框架授權)?

法律只劃定框架,把技術性細節授權被授權者以內部辦法自訂的立法模式,常見於公益財團法人法規。

Q5法扶基金會和分會是什麼關係?

基金會為總會、各分會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置,資金主要由總會分配,分會就近收支酬金與規費。

Q6「由基金會定之」算空白授權嗎?

不算。授權仍受法律扶助法整體目的拘束,重大辦法依第 12 條須報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法律保留下的明確授權。

Q7律師酬金沒入帳該怎麼處理?

先調閱基金會資金管理辦法確認支付時程 → 向承辦分會書面查詢 → 必要時向總會與主管機關反映。

Q8怎麼查到基金會的資金管理辦法?

向基金會請求閱覽其公開章則,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基金會或主管機關請求提供。

Q9對資金管理辦法想提修改建議怎麼做?

附上實務運作困境的具體案例向基金會反映,比抽象訴求有效,因為辦法精神就是貼合實務需求。

Q10分會財務出問題該找哪一層?

先看是辦法本身的設計問題還是執行問題,多數情況問題在內部流程,循基金會內部辦法的層級反映。

Q11第 62 條 vs 第 12 條差在哪?

第 62 條是授權訂辦法的法源,第 12 條是該辦法涉及基金及經費運用時須報核的程序拘束,前者授權後者監督。

Q12授權自治 vs 法律直接規定哪個好?

技術性事項授權自治更靈活、免每次走立法;但須有明確授權邊界與監督機制,否則淪為放任。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1040615 全文修正)

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1223 制定)

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104061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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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規定:「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