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規定,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由基金會自行訂定,屬框架授權,細節不寫死於法律。
Q · 法扶總部和分會之間的錢怎麼管?
由基金會自訂辦法,法律不直接規定
依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自行訂定。法律不直接規範撥款流程、酬金支付時程等細節,而是授權基金會以內部辦法處理,以保留運作彈性;該辦法仍受法律扶助法整體精神(弱勢保護、案件品質)與第 12 條報核程序的拘束。
全國的法律扶助分會(每個地方法院轄區一個)每天都在收錢付錢:政府預算撥下來、案件結案後律師酬金支付、規費收入、捐款進來。這些錢在「基金會總部」和「各地分會」之間怎麼流動,誰先誰後、誰管誰、出問題誰負責?這條的答案很短:基金會自己訂辦法。聽起來像甩鍋,但這是刻意設計的。為什麼?因為資金流動是技術問題,立法院不適合用法律一條一條規定「分會收到錢後多久要交給總部」「總部撥款給分會的審核流程」。這些細節寫死在法律裡會綁死運作彈性。所以法律授權基金會自行制定。對你來說,這條的隱藏訊息是:如果你發現某個分會財務出現問題(律師酬金遲遲未付、案件預算用罄),不要直接告法務部,要先看基金會的內部資金管理辦法,多半問題出在內部流程而非法律本身。
法律扶助法第 62 條為授權性(框架授權)規定,將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與各地分會間的資金管理及運用方式,授權基金會以內部辦法自行訂定,屬公益財團法人法規常見的「授權自治」立法模式,技術性財務細節不寫死於法律本文。
依本條授權的資金管理辦法,主要模式是政府預算撥給基金會總部,總部再依各分會案件量、業務需求分配給分會;律師酬金、規費等則由分會直接收支。內行人提示:資金流向決定分會的議價空間,案件量大的分會對總部有實質影響力。
基金會作為財團法人,其重要章則應公開可查,可向基金會請求閱覽,或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相關資料。內行人提示:身為利害關係人(受託律師、受扶助者)主動索取合理,因為辦法直接決定你的酬金支付時程等權利義務。
授權基金會自訂總會與分會間的資金管理及運用辦法,法律不直接規定流程細節,屬框架授權規定。
法律只劃定框架,把技術性細節授權被授權者以內部辦法自訂的立法模式,常見於公益財團法人法規。
基金會為總會、各分會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置,資金主要由總會分配,分會就近收支酬金與規費。
不算。授權仍受法律扶助法整體目的拘束,重大辦法依第 12 條須報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法律保留下的明確授權。
先調閱基金會資金管理辦法確認支付時程 → 向承辦分會書面查詢 → 必要時向總會與主管機關反映。
向基金會請求閱覽其公開章則,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基金會或主管機關請求提供。
附上實務運作困境的具體案例向基金會反映,比抽象訴求有效,因為辦法精神就是貼合實務需求。
先看是辦法本身的設計問題還是執行問題,多數情況問題在內部流程,循基金會內部辦法的層級反映。
第 62 條是授權訂辦法的法源,第 12 條是該辦法涉及基金及經費運用時須報核的程序拘束,前者授權後者監督。
技術性事項授權自治更靈活、免每次走立法;但須有明確授權邊界與監督機制,否則淪為放任。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基金會與各分會間資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司法院提案修正通過。,,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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