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受理者,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審查小組認定應受理聲請解釋案件時,除提出審查報告外,還應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這條法條強調了聲請解釋案件審查程序中的文件要求,要求審查小組在提出審查報告的同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這些文件對於後續的審理和判決具有參考價值,以確保解釋過程的透明度和法律依據的明確性。根據這一法條,提供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是審查小組的責任和義務之一。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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