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聲請解釋案件若經審查小組認定不應受理,則審查報告應詳細說明理由,然後由大法官會議議決。但在以下情形下,仍需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進行審查: 1. 審查小組認為可能會引起爭議的案件。 2. 審查小組中大法官有不同意見的情況。 如果這些案件直接提交給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則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將對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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