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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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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一、審查小組認為可能發生爭議者。 二、審查小組大法官有不同意見者。
  2. 2.前項逕提大法官會議之案件,大法官會議時,有大法官認應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者,交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聲請解釋案件若經審查小組認定不應受理,則審查報告應詳細說明理由,然後由大法官會議議決。但在以下情形下,仍需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進行審查: 1. 審查小組認為可能會引起爭議的案件。 2. 審查小組中大法官有不同意見的情況。 如果這些案件直接提交給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則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將對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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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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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