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該條規定如下: 1. 大法官分受聲請解釋案後,應即蒐集參考資料,研擬審查報告初稿,與同小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於通過後,作成審查報告,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 根據行政院公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大法官在受聲請解釋案後,必須立即蒐集參考資料,並研擬審查報告初稿。隨後,必須與同小組的大法官共同審查審查報告,並在通過後,提請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 2. 前項審查報告,由組成小組之大法官簽名。如有不同之法律意見,應附記之。 根據司法院公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審查報告由組成小組的大法官簽名。如果有不同的法律意見,必須附記在審查報告中。 舉例來說,當大法官審理一個聲請解釋案後,蒐集參考資料並研擬審查報告初稿後,必須與同小組的大法官共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填寫審查報告。在審查報告中,每個組成小組的大法官必須簽名,並在需要時附記不同的法律意見。最後,該審查報告將提交給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或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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