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提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之審查報告應依序議決是否受理,直到提出的順序確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2.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審查報告及關係文件應在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前三日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 3.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大法官對於審查報告可以提出意見書,在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開會前分送大法官及秘書長。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 4.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項,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在審查案件時,可以邀請對該案件所涉之事項有研究的大法官提供參考意見。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項 5.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項,受邀請之大法官得列席或以書面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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