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這個法條包含兩個款。請分別釋義如下: 1. 根據法條第1款所述,經議決受理的案件,除非另有決議,會按照議決受理的先後次序進行審查。這表示在受理案件後,審查過程會按照案件提交的先後順序進行,確保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根據法條第2款所述,前面所提到的審查過程會依照次議決的解釋原則、解釋文以及解釋理由書草案進行。換句話說,審查過程會參考相關解釋原則、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草案,以便進行評估和判決。 論述範例: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2條為基礎,假設有一個案件被提出並經議決受理。依據法條的第1款規定,這個案件會被放入審查程序中,並根據議決受理的先後次序進行審查。如果另外沒有其他決議,這個案件就會按照提交的順序進行評估。在這個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根據法條的第2款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參考解釋原則、解釋文以及解釋理由書草案,以便進行相關的評估和判決。因此,這個法條旨在確保審理案件的程序公平且有條不紊。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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