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原則議決後,審查小組提報之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須修正或另行起草者,除依本法第十一條推大法官另行起草者外,原審查小組應於下次會議前提出之。
根據該問題中提到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原審查小組在提報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草案後,若需要修正或另行起草,除非根據法律第11條的情況需要大法官另行起草,原審查小組應在下次會議前提出修正或另行起草的草案。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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