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當法院依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後,從指定日起,不能超過一個月。這條規定強調了判決宣示的時限,旨在確保判決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公布。以下是一個與此條有關的範例: 在某特定案件中,法院在2022年1月1日指定期日宣示判決。根據該條規定,這份判決必須在指定日期起一個月內公布。因此,法院應該在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月31日期間公布該判決。如果法院在這個期間之後才公布判決,則超過了法定的時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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