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5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第一項,法學教授必須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通過教育部的審查。這表示法學教授必須具備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的資格,並且經過教育部的審查合格。 範例:例如,一位教授在法學院教授刑法課程,並經過教育部的審查程序通過。 2. 第二項提到,當憲法法庭被允許辯護人代理時,應該對代理人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聲譽進行審查。如果審查認為代理人不適合,可以裁定更換代理人。這表示憲法法庭必須審查代理人的背景資料,確保其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聲譽。 範例:當一位律師被選為憲法法庭的代理人時,憲法法庭應對其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並且具有良好的聲譽。 3. 第三項提到,審查會議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深大法官由年資較長的大法官擔任召集人。這表示審查會議的召集人應該是年資相對較長的大法官。 範例:資深大法官將召集一個審查會議,以審查代理人的資格。資深大法官是根據年資長短而選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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