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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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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
  2. 2.憲法法庭為同條第二項之許可時,應就代理人之專業知識、經驗及聲譽等加以審查。經審查認其不合適者,得以裁定命更換代理人。
  3. 3.前項審查由資深大法官召集會議行之。資同由年長者召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25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第一項,法學教授必須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通過教育部的審查。這表示法學教授必須具備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的資格,並且經過教育部的審查合格。 範例:例如,一位教授在法學院教授刑法課程,並經過教育部的審查程序通過。 2. 第二項提到,當憲法法庭被允許辯護人代理時,應該對代理人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聲譽進行審查。如果審查認為代理人不適合,可以裁定更換代理人。這表示憲法法庭必須審查代理人的背景資料,確保其具備適當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聲譽。 範例:當一位律師被選為憲法法庭的代理人時,憲法法庭應對其進行審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並且具有良好的聲譽。 3. 第三項提到,審查會議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深大法官由年資較長的大法官擔任召集人。這表示審查會議的召集人應該是年資相對較長的大法官。 範例:資深大法官將召集一個審查會議,以審查代理人的資格。資深大法官是根據年資長短而選出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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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學教授,以在法學院講授法律課程,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者為限。憲法法庭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