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是我國唯一全程免裁判費的審判程序。
Q · 聲請憲法訴訟(釋憲)要繳裁判費嗎?
不用。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收裁判費
依憲法訴訟法第 22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一律不徵收裁判費,這是現行各級審判中唯一全程免費的程序。對照民事訴訟依標的金額累進徵收、行政訴訟每件固定四千元,憲法訴訟為零。但律師費、證據準備、聲請書撰寫成本仍需自負,免裁判費不等於零成本。
民事訴訟的裁判費按爭議金額算,最低三千元起跳,打到上訴可能累積十幾萬。行政訴訟則是固定四千元。但打到最高那一關,憲法法庭反而一毛錢都不收。這不是立法漏洞,是刻意選擇。立法理由寫得很直接:憲法訴訟的核心是「客觀憲法秩序的維護」,屬於公共財,不宜用金錢門檻篩選聲請人。這條規定同時帶來一個隱藏效應,因為不收費,也就沒有「訴訟救助」的問題,所有聲請人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但這不代表聲請憲法訴訟沒有成本。律師費、時間、舉證準備、證據蒐集都要你自己負擔,而且要能寫出符合格式、說服大法官立案的聲請書,門檻實際上不低。法院不收錢,不代表你可以裸奔上場。
憲法訴訟法第 22 條為憲法訴訟費用的無償主義規定:憲法法庭審理任何案件均不徵收裁判費,使聲請人不因經濟門檻被排除於憲法救濟之外,並因此省去訴訟費用徵收與訴訟救助的程序。
裁判費是零,這是憲法訴訟法第 22 條明文規定。但律師費、印刷費、專業意見徵詢、證據蒐集成本都要自己負擔,委任律師打一個憲法訴訟總成本通常在數萬到數十萬之間。
不會。憲法法庭有受理審查機制,聲請書格式不合或論點不符要件會直接裁定不受理(第 32 條),不進入實質審理;加上撤回後與經實體裁判後不得更行聲請等規定,篩選濫訴靠的是受理門檻,而非裁判費。
不用。依憲法訴訟法第 22 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一律不徵收裁判費,是我國唯一全程免費的審判程序。
指特定程序不向當事人徵收裁判費的立法原則,憲法訴訟採此制,使聲請人不因經濟門檻被排除於憲法救濟。
不是。裁判費免徵,但閱卷、抄錄、影印仍須依第 23 條預納費用,兩者分離。
民事依標的金額累進徵收、行政每件固定四千元,憲法訴訟為零,這是三者最大的程序成本差異。
成本主要落在律師費(憲訴法 §8 律師強制代理)、聲請書撰寫與證據準備,總額通常數萬到數十萬,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把省下的裁判費全數投入論點準備與律師等級,因為聲請書寫不好連受理都過不了,這才是真正的篩選關卡。
誠實寫「為了專業論證與律師費」,不要寫「為了訴訟費」,因為裁判費是零,更容易讓捐款人理解資源流向。
對照第 15 條應記載事項與第 32 條不受理事由,格式不合或顯無理由會被裁定不受理,建議委任熟悉憲訴實務的律師。
憲法訴訟免裁判費、民事須按標的金額繳,但兩者管轄事項完全不同,不是替代關係,無法自由選擇。
一般訴訟付不起要聲請訴訟救助、需證明貧困並經審查;憲法訴訟直接免費,沒有這道關卡。
| item | fee | basis |
|---|---|---|
| 憲法訴訟(憲法法庭) | 不徵收(憲訴法 §22) | 無償主義,維護客觀憲法秩序 |
| 民事訴訟 | 依訴訟標的金額累進徵收 | 民事訴訟法 §77-13 以下 |
| 行政訴訟 | 每件固定徵收四千元 | 行政訴訟法 §98 第二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前條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前項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當事人權益,並兼顧審理之順利進行,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我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性質上以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為其核心,宜採無償主義;復考量採無償主義,憲法法庭即無須處理訴訟費用負擔及訴訟救助之事項,程序得以簡化,爰於本條明定不徵收裁判費。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當事人權益,並兼顧審理之順利進行,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我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性質上以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為其核心,宜採無償主義;復考量採無償主義,憲法法庭即無須處理訴訟費用負擔及訴訟救助之事項,程序得以簡化,爰於本條明定不徵收裁判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