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憲法訴訟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2.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3. 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4. 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