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卷;第三人須經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並經審查庭許可。
Q · 在憲法訴訟裡,我可以去看自己案件的卷宗嗎?
可以,當事人本就有閱卷權,但須主動聲請
依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閱卷是要主動聲請的動作,不會自動發生。第三人想閱卷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訴訟的資訊不對稱遠比你想像嚴重。你的律師手上有多少資料,和對方(特別是機關)手上有多少資料,差距可能大到你沒概念。這條規定保障當事人(和代理人、辯護人)可以去憲法法庭把整個案卷翻一遍:聲請書、答辯書、筆錄、裁判書、專業意見、證據資料,全都可以看。不只是看,可以抄、可以影印、可以拍照、可以要複本。這個權利不是「法院配合你就給你看」,是你的法定權利。很多人以為律師會自動弄到所有資料,錯了,閱卷是要有人主動去申請的動作。第三人想看就沒這麼簡單了。必須當事人同意,或釋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且還要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才能看。這個設計是在「公開透明」和「當事人隱私」之間找平衡,也把學者、記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門檻劃清楚。
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為閱卷權規範,賦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攝影卷內文書或請求複本之權利;第三人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審查庭裁定許可。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需要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審查庭裁定許可。釋明要具體,例如你正在打類似案件、你是案件涉及規範的利害關係人、你有明確的研究用途。泛泛寫「好奇想看」或「研究目的」准許率很低。
聲請本身不收費,但影印、抄錄要付費,費率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規定。拍照通常自己帶手機免費,影印按張計費。重要案卷直接拍照帶回電子檔較划算。
可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依第 23 條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也可請求複本。
規範閱卷權的主體、範圍與第三人閱卷許可機制,是當事人防禦權的程序核心。
指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地位因案件結果受影響的具體關聯,須具體釋明而非泛稱研究目的。
憲法法庭下由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負責受理審查及閱卷許可等程序裁定。
確認資格 → 向憲法法庭書記處提閱卷聲請書載明卷宗範圍 → 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 到院閱覽或請求複本。
閱覽、抄錄、影印、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拍照通常可自備設備。
具體寫出與案件關聯,例如正進行類似案件、為規範所及利害關係人、有特定研究計畫,比泛稱准許率高。
當事人直接聲請,第三人須先取得同意或釋明利害關係,兩者都須審查庭許可但門檻不同。
民訴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憲訴閱卷另設審查庭許可機制,第三人門檻更嚴。
閱卷限於繫屬中案件卷宗、主體受限;政府資訊公開法針對行政機關既有資訊,對象更廣但範圍不同。
| 比較面向 | party_access | third_party_access |
|---|---|---|
| 聲請主體 |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 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
| 前提要件 | 無須額外同意,直接聲請 | 須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 |
| 許可程序 | 仍須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 須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
| 准許難度 | 低(防禦權核心) | 高(須具體釋明)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前項搜索、扣押及調度司法警察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實務上之需要,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並配合我國相關法制。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得為前項之聲請。 前二項聲請,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閱卷規則及收費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就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聲請閱卷之程序,均應比照一般訴訟法制予以完整規範。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二)「卷內文書」係指當事人聲請書、答辯書、筆錄、裁判書、依本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取得之相關專業意見及資料,或依證據調查程序取得之關於聲請案件之文書及證物。 三、第三人非案件之當事人,原則上無閱卷之權利及需要,惟如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許有閱卷之必要,是就其閱卷允應有所適當規定。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得聲請閱卷。 四、考量應否准許聲請閱卷,其尚非影響審理結果之核心事項,又考量無論係案件審理中之聲請或案件終結後之聲請,均應掌握處理時效迅速決定,爰於第三項規定由審查庭裁定決定許可與否。 五、有關閱覽卷宗之程序、收費標準及費用繳納方式等細部執行事項,宜授權司法院另訂規定,爰設第四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應實務上之需要,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並配合我國相關法制。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就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聲請閱卷之程序,均應比照一般訴訟法制予以完整規範。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二)「卷內文書」係指當事人聲請書、答辯書、筆錄、裁判書、依本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取得之相關專業意見及資料,或依證據調查程序取得之關於聲請案件之文書及證物。 三、第三人非案件之當事人,原則上無閱卷之權利及需要,惟如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或許有閱卷之必要,是就其閱卷允應有所適當規定。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亦得聲請閱卷。 四、考量應否准許聲請閱卷,其尚非影響審理結果之核心事項,又考量無論係案件審理中之聲請或案件終結後之聲請,均應掌握處理時效迅速決定,爰於第三項規定由審查庭裁定決定許可與否。 五、有關閱覽卷宗之程序、收費標準及費用繳納方式等細部執行事項,宜授權司法院另訂規定,爰設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