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憲法訴訟法24

快速跳轉
  1. 1.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2. 2.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24條規定,違憲聲請的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合併審理,同一爭議只生一個判決,全體聲請人同進退。

Q · 很多人對同一條法律聲請違憲,會被合併嗎?

會。爭議同一時憲法法庭「應」合併

依憲法訴訟法第24條,分別提起的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但聲請審查的法規範或爭議同一時,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案件合併審理(強制)。反之,一份聲請書提數事項,法庭也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合或拆的主動權在憲法法庭。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裡,你的案子就是你的案子,不會被綁進別人的官司。但憲法訴訟的本質不是解決你個人的糾紛,而是審查某條法律本身是否違憲。所以當很多人對同一條法律提出違憲聲請時,這條規定強制法院合併審理(「應」合併,不是「得」合併)。你的名字在判決書上會是眾多聲請人之一,你的論點會跟其他人的論點一起被大法官審酌,判決結果對所有合併案件一體適用。好處是:你的聲請可能搭別人的順風車,藉由其他案件的論證補強你的論點,集體聲量增加社會關注度。壞處是:你沒辦法控制案件的節奏,整個案件要等所有合併的案件都準備好才會判,你可能等得比獨立聲請更久。反過來,你一份聲請書裡提了好幾個獨立的爭點,法院也可以主動拆開分別審理。合或拆,主動權在憲法法庭手上。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24條為合併審理規範,規定分別提起的數宗違憲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及裁判;其中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則強制合併,使同一憲法爭議僅生一個判決結果,並一體適用於全體聲請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聲請被合併了,我能反對嗎?

原則上不能。本條規定同一法規範爭議「應」合併審理,這是強制規定,法院沒有裁量不合併的空間。但你可以表達獨立意見、提出補充書狀,確保你的特殊論點不被淹沒。內行人提示:與其反對合併,不如主動寫補充書狀突出自己的獨特視角,判決理由書也可能引用你的主張。

Q2合併對我有好處還是壞處?

看案情。多數情況利大於弊:論點互補、集體聲量大、增加案件原則重要性、增加言詞辯論機會。壞處是節奏慢下來,等最慢的聲請人跟上。內行人提示:想速戰速決就主張特殊違憲理由避免被併入主流案件;想影響重大規範就盡量讓論點跟主流案件對齊。

Q3憲法訴訟法第24條的合併審理是什麼?

把指向同一法規範或爭議的多宗違憲聲請併成一案審理、一次裁判,是台灣集中型違憲審查的程序配套。

Q4什麼叫「法規範或爭議同一」?

多宗聲請所審查的是同一條(同一項)法規範、或同一個憲法爭議,符合此要件即構成強制合併。

Q5合併審理和分別審理差在哪?

合併是把多宗聲請併成一案一判;分別是把同一聲請書的數事項拆開各自裁判,方向相反。

Q6合併審理和共同聲請人選定差在哪?

合併是法院端把案件併案;共同聲請人選定(第7條)是聲請人端推派 1 至 3 人代表全體。

Q7想善用合併審理該怎麼做?

提聲請前先檢索憲法法庭已受理清單 → 評估合併利弊 → 依第15條格式提聲請 → 合併後提補充書狀。

Q8被合併後怎麼讓大法官看見我的論點?

主動提補充書狀,突出與主流案件不同的獨立違憲理由,判決理由書可能因此引用你的主張。

Q9違憲聲請要花多少錢?

憲法法庭審理不徵收裁判費(第22條);主要成本是律師費,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強制律師代理(第8條)。

Q10怎麼知道有沒有同議題案件正在審理?

查憲法法庭網站已受理案件公開區(第18條,聲請書與答辯書應公開),即可評估是否會被合併。

Q11合併審理 vs 民訴第205條合併辯論差在哪?

民訴合併是個案私權糾紛的程序便利;憲法合併是規範審查避免矛盾判斷,本質與效力範圍不同。

Q12強制合併 vs 裁量合併差在哪?

爭議同一是「應」合併(無裁量空間);其餘分別提起的聲請是「得」合併(法庭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合併審理分別審理
啟動方式法庭依職權,爭議同一時強制法庭依職權,就一份聲請書數事項拆分
判決結果一個判決,全體一體適用各事項分別裁判
節奏控制等最慢案件,聲請人交出節奏各爭點獨立推進
策略效果集體聲量大、增原則重要性速戰速決、避免被併入主流

合併審理

啟動方式
法庭依職權,爭議同一時強制
判決結果
一個判決,全體一體適用
節奏控制
等最慢案件,聲請人交出節奏
策略效果
集體聲量大、增原則重要性

分別審理

啟動方式
法庭依職權,就一份聲請書數事項拆分
判決結果
各事項分別裁判
節奏控制
各爭點獨立推進
策略效果
速戰速決、避免被併入主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2条(口頭弁論の併合・分離)— 一般手続の併合規定(違憲審査専用の併合規定なし、付随審査制)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1조(변론의 병합·분리)— 일반 절차 유추(헌법재판소법상 병합 명문 제한적)
德國ZPO § 147(Verbindung von Prozessen)i.V.m. § 17 BVerfGG(sinngemäße Anwendung)
美國FRCP Rule 42(a)(consolidation)— 一般聯邦民訴合併,違憲審查為附隨分散制無集中合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20116 全文修正)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法庭認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是否違憲,與大法官釋憲時認定法令是否違憲,性質上有相近之處,故本條第一項循釋憲之法例,將出席之法定人數定為總額之四分之三。又憲法法庭之審理,原則上採言詞辯論主義及直接審理主義,同項並規定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三、第二項明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以兼顧宣判時效與大法官凝聚共識之審慎費時。

(1071218 全文修正)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經濟及聲請人救濟利益之考量,參酌現行大法官釋憲實務已有將案件合併或分離審理之例,並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三、當事人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如為同一時,憲法法庭則應就已受理之前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並得視數宗聲請案件之訴訟類型及個案之需要,依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合併裁判。

  • 合併審理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082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法庭認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是否違憲,與大法官釋憲時認定法令是否違憲,性質上有相近之處,故本條第一項循釋憲之法例,將出席之法定人數定為總額之四分之三。又憲法法庭之審理,原則上採言詞辯論主義及直接審理主義,同項並規定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三、第二項明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以兼顧宣判時效與大法官凝聚共識之審慎費時。

(107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憲法法庭審理程序經濟及聲請人救濟利益之考量,參酌現行大法官釋憲實務已有將案件合併或分離審理之例,並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三、當事人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如為同一時,憲法法庭則應就已受理之前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並得視數宗聲請案件之訴訟類型及個案之需要,依本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合併裁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憲法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憲法訴訟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