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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2.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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