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25 條
- 1.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2.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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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判決須經言詞辯論,其餘案件憲法法庭得逕行書面審理。
Q · 聲請憲法訴訟,有機會當面跟大法官辯論嗎?
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僅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判決必須經言詞辯論;其餘所有案件(包含法規範違憲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就具原則重要性者得裁量開庭),憲法法庭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書面審理。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以書面結案。
白話解讀
電視劇裡那種大法官和律師在莊嚴法庭上激烈辯論的場景,在現實裡幾乎看不到。真相是:絕大多數憲法訴訟案件不開言詞辯論庭,而是大法官看書面資料直接寫判決。真正必定有言詞辯論的只有兩種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五章),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第六章)。這兩種因為涉及人的政治權力或團體的存亡,必須給雙方在公開場合講話的機會。其他案件全部由憲法法庭自己決定要不要開庭辯論。實務上,大法官只會挑那些「具有原則重要性」「論點需要面對面釐清」「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才開辯論。你聲請的案件絕大多數不會進到言詞辯論階段,你跟大法官講話的機會,就濃縮在你提交的那份聲請書的每一個字裡。
法律定性
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範憲法法庭的審理方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程序作成;其餘各類憲法訴訟案件,憲法法庭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依書面資料作成判決,採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的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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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聲請言詞辯論嗎?▾
你可以在聲請書或答辯書中主張本案必要言詞辯論並說明理由(如涉及原則重要性、論點需面對面釐清、社會關注度高),但最終決定權在憲法法庭。除第五章彈劾案、第六章政黨違憲案以外的案件,法院可以決定不開。
Q2大法官多久開一次言詞辯論?▾
實務上非常少見。一般法規違憲審查案件很少有言詞辯論,總統彈劾或政黨違憲案件才是固定會有辯論,但這兩類案件本身就極為罕見。被排定辯論通常代表該案將成為指標性判決。
Q3憲法訴訟法第25條是什麼?▾
規範憲法法庭審理方式,僅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強制言詞辯論,其餘採書面審理為原則。
Q4哪些案件一定要開言詞辯論?▾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兩類,其餘由憲法法庭裁量。
Q5什麼是書面審理?▾
憲法法庭不開言詞辯論庭,直接依聲請書與卷證資料作成判決的審理方式。
Q6言詞辯論和書面審理差在哪?▾
前者公開到庭口頭陳述、後者僅憑書面卷證;憲法訴訟以書面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Q7怎麼爭取開言詞辯論的機會?▾
在聲請書首頁明示請求並論證本案具原則重要性、爭點需面對面釐清、社會高度關注。
Q8言詞辯論要請律師嗎?▾
言詞辯論期日原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憲訴法第8條),少數例外可不委任。
Q9言詞辯論大法官要幾位出席?▾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憲訴法第26條),未參與者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Q10沒開言詞辯論的案件怎麼判?▾
由大法官依聲請書與卷證書面審理逕為判決,並以公告方式對外發生效力(§36)。
Q11我國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vs 德國 BVerfGG 差在哪?▾
德國原則上基於言詞辯論裁判、當事人均拋棄才免;我國相反,以書面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Q12言詞辯論 vs 第19條到庭說明差在哪?▾
言詞辯論是正式公開辯論程序;第19條到庭說明是憲法法庭依職權通知陳述意見,性質與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言詞辯論 | 書面審理 |
|---|---|---|
| 適用案件 | 彈劾案、政黨違憲案(強制)+ 憲法法庭裁量者 | 其餘各類案件(原則) |
| 公開性 | 公開法庭並適當方式播送(§27) | 不公開開庭,僅網站公開聲請書答辯書 |
| 當事人發聲 | 到庭口頭陳述、答詢 | 全憑聲請書與卷證 |
| 律師代理 | 原則強制委任律師(§8) | 依案件類型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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