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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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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 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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