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憲法訴訟法第26條規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未參與辯論者不得評議裁判,裁判應於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延長二個月。
Q · 憲法法庭開庭要多少位大法官?判決要多久出來?
言詞辯論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出席,未參辯論者不得評議
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進行;且未參與該場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不得參與後續評議及裁判。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合計上限五個月。「現有總額」是浮動的,會因迴避、請假、出缺而低於法定員額十五人。
大法官編制 15 人,但你的案子實際被多少位審,取決於那天有多少位出席言詞辯論。第 26 條用兩把尺量憲法法庭:一是「三分之二出席」的人數門檻,二是更關鍵的一句話,未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連後續的評議和裁判都不能參加。這不是形式主義,是為了確保每位參與判決的大法官都親耳聽過當事人的論辯,而不是只看書面紀錄就下筆。這條還設了倒數計時器,案件從言詞辯論結束起三個月內必須宣判,必要時只能再延兩個月。總共五個月的硬天花板,比你想像的緊。這就是為什麼憲法法庭重大案件從辯論到宣判總是在三到五個月之間擺盪。
憲法訴訟法第26條為憲法法庭言詞辯論與宣判的程序性規範:其一,言詞辯論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二,未參與言詞辯論的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確保裁判者皆親歷辯論;其三,經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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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員額是 15 人(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但「現有總額」會隨實際在職狀況變動。有大法官任期屆滿未補、離職、長期請假,或依本法第 12 條迴避時,都會讓現有總額低於 15 人,計算三分之二出席門檻時用的是動態的現有總額。
第 26 條第 2 項本身留了「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的彈性,實務上重大案件經常延長。但超過 5 個月(3+2)原則上不能再延,例外是暫時處分等急迫案件程序可能更快。
須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門檻隨現有總額浮動,非固定十人。
指實際在職可執行職務的大法官人數,扣除出缺、長期請假與迴避者,與法定員額十五人不同。
出席是辯論能否開庭(三分之二),評議是誰能投票(限參與辯論者)與同意比例(第30、31條過半數)。
經言詞辯論的案件,應於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延長二個月。
先查現有總額,乘三分之二無條件進位即為言詞辯論最低出席人數。
排程時留意關鍵大法官行程避免缺席,書面與口頭陳述要假設參與辯論的每位都要聽懂。
可於辯論後聲請查閱筆錄,確認其參與程度,因為這影響其評議資格。
留意司法院是否發布核准延長宣示期間的新聞稿,這是觀察案件複雜度的側面指標。
法定員額固定十五人,現有總額會因迴避、出缺、請假而縮水,是門檻計算的真正分母。
實務上微妙,可能影響其評議資格,建議查閱筆錄確認全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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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或無理由之判決內容。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修正移列為本條;考量評決門檻改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計算,與出席人數無涉,爰酌予降低,以利案件之審結。 三、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參考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行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判之期限及其延長規定,並採取較為簡單明確之方式規定之。 四、又本法所定暫時處分裁定或其他裁定,亦可能有言詞辯論之需要,爰將原條文關於限定於判決之用語,修正為裁判,以資周全。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或無理由之判決內容。
一、條次變更,並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二十四條修正移列為本條;考量評決門檻改依大法官現有總額計算,與出席人數無涉,爰酌予降低,以利案件之審結。 三、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參考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明定行言詞辯論後,作成裁判之期限及其延長規定,並採取較為簡單明確之方式規定之。 四、又本法所定暫時處分裁定或其他裁定,亦可能有言詞辯論之需要,爰將原條文關於限定於判決之用語,修正為裁判,以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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