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ilswon
a month ago
檢警調單位
所以這個邏輯,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因為需要經過言詞辯論。
而言詞辯論,只有參加言詞辯論的法官能做出判決。
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需要現有2/3的法官作出同意。
綜上所述,不就代表,現有2/3參加言詞辯論,而只有參加言詞辯論的人能做出裁判。上述案件又要全體2/3以上同意。所以,假設現有大法官15人,必須10人出席辯論,而只有這10人能判決,上述案件又要10人以上同意。 所以,就是這出席的10人全部都得同意是吧?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直接審理原則
2「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3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最長五個月)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言詞辯論: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