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直接審理原則
2「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3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最長五個月)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言詞辯論: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