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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2.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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