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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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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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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扣押
,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
司法警察
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
刑事訴訟法
及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有關之規定。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
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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