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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1.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2.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