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3 條規定了卷宗的給閱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可以使用電子卷證或紙本卷宗的方式提供給閱。其中,電子卷證指的是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的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的數位檔案。這樣的數位檔案可以提供給閱方便查閱。如果沒有電子卷證可供使用,則可以以紙本卷宗的方式提供給閱。該條規定確定了卷宗的提供方式,以適應電子化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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