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30-3

快速跳轉
  1. 1.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
  2. 2.電子卷證,指業經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3 條規定了卷宗的給閱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可以使用電子卷證或紙本卷宗的方式提供給閱。其中,電子卷證指的是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將紙本卷證的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的數位檔案。這樣的數位檔案可以提供給閱方便查閱。如果沒有電子卷證可供使用,則可以以紙本卷宗的方式提供給閱。該條規定確定了卷宗的提供方式,以適應電子化的發展趨勢。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3 條規定:「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電子卷證,指業經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