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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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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於第三十條之一之聲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五、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2. 2.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3. 3.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
  4. 4.第一項之決議,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0-4條,針對閱卷聲請,應該先確認是否符合第三十條之一的規定。除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否則大法官不能駁回聲請或限制閱覽,應當予以准許: 1. 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2. 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3. 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4.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5. 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另外,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卷內文書已經在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上公開,可以告知查詢方式,不必再提供原始文書。 在第3項中提到,有限制閱覽的情形時,必須適當遮掩後才能提供閱覽。 最後,依據第4項規定,第一項之決議必須獲得出席大法官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2022年最新修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0-4條針對閱卷聲請的規定進行了更詳細的說明和限制。這些限制旨在保護國家機密、個人隱私以及商業機密等重要利益。例如,如果卷內文書涉及他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且聲請人無法證明其閱覽的必要性或其閱覽將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法院即可不准許聲請或限制閱覽。此外,在保護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正當利益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限制閱覽。這些限制的設置是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訴訟權益,並遵守訴訟平等原則。在決議聲請時,必須獲得出席大法官過半數的同意。此外,如果卷內文書已在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上公開,則可以告知查詢方式,而不必提供原始文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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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4 條規定:「合於第三十條之一之聲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