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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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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按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決定之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並輪流值月處理相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大法官按照司法院法第二條所定的會議決定的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並且輪流值月處理相關事務。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華民國法律資料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審查會主席的輪值制度以及處理相關事務的順暢運作。根據此條規定,大法官將根據會議決定的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負責領導和統籌工作。此外,大法官也將依照值月制度處理相關事務,確保審查程序的正常運行。 舉例來說,如果三位大法官分別為A、B和C,按照第二條所定的會議決定的次序,首先會由A擔任審查會主席,接著由B和C來輪流擔任,然後再由A再次擔任,如此類推。同時,這三位大法官也將根據值月制度來處理與審查相關的事務,以確保審查工作的連貫性和順暢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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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大法官按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決定之次序輪流擔任審查會主席,並輪流值月處理相關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