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其人數之計算,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準。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5條,立法委員依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解釋時,其人數之計算應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準。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最新的相關法規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並無提及具體例子與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