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這裡所提到的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6條,該法條主要是關於聲請書的格式,由司法院來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聲請書的格式應該是由司法院來訂定,所以具體的格式需要參考司法院相關的法規或準則。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草案及討論綜述)》,http://www.judicial.gov.tw/fjdb_classroom/1-3-3i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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