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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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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織之。
  2. 2.前項審查小組每三年得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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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法第10條的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需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所列不同款資格的大法官組織。 2. 前項的審查小組每三年可以進行一次調整。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大法官的資格分為三種,包括: 1. 有資歷的法官:在司法院大法官職位至少服務五年以上。 2. 各級法院院長:已經擔任某地方法院院長或其同等級法院的院長。 3. 校長以上之教育機構教授:擔任教授職位於大學或以上教育機構的校長。 根據以上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形成審查小組的方法,並且每三年可以進行一次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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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條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大法官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