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 1. 根據本法第10條的推定,大法官三人組成之審查小組需由具有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所列不同款資格的大法官組織。 2. 前項的審查小組每三年可以進行一次調整。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大法官的資格分為三種,包括: 1. 有資歷的法官:在司法院大法官職位至少服務五年以上。 2. 各級法院院長:已經擔任某地方法院院長或其同等級法院的院長。 3. 校長以上之教育機構教授:擔任教授職位於大學或以上教育機構的校長。 根據以上資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形成審查小組的方法,並且每三年可以進行一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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