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人保護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 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 四、證言之重要性。 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 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 七、案件進行之程度。 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 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