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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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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或法院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保護之事由。 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五、保護之措施。 六、保護之期間。 七、執行保護之機關。
  2. 2.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7條,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申請保護某個證人,那麼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和證人的基本資料都必須在證人保護書中詳細記載。 二、作證之案件。 範例:例如,如果這個證人是在某個刑事案件中作證,證人保護書應詳細記載涉及的案件資訊。 三、保護之事由。 範例:例如,如果這個證人因作證而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害,保護書應詳細說明相關的保護事由。 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範例:例如,如果有證據顯示這個證人可能受到威脅或報復,保護書應詳細闡明為何存在保護的必要性。 五、保護之措施。 範例: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1條至第13條之規定,針對證人的保護措施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例如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的隔離方式。 六、保護之期間。 範例:保護書應明確規定保護措施的生效期限。 七、執行保護之機關。 範例:保護書應詳細記載將負責執行保護措施的相關機關。 以上是對證人保護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其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證人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和判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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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第 7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