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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或法院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保護之事由。 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五、保護之措施。 六、保護之期間。 七、執行保護之機關。
  2. 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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