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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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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之確實必要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2. 2.前項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必要時,經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得延長一年。所需安置相關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3. 3.法院或檢察官為第一項短期生活安置之決定,應發證人保護書行之,並應送達聲請人、安置機關及執行保護措施之相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3條,當證人或與他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面臨危險,並且在短期內有確實需要改變居住地、工作地點或方式時,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命令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適當的環境或協助轉業,並提供生活照料。 根據這個法條,短期生活安置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檢察官或法院同意延長一年。安置所需的相關費用將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提供。 法院或檢察官作出短期生活安置的決定時,應該發出證人保護書,並將之送達給聲請人、安置機關以及執行保護措施的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 1. 證人保護法第13條。 2. 內政部相關法規與預算編列相關文件。

  • 證人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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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