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3條,當證人或與他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面臨危險,並且在短期內有確實需要改變居住地、工作地點或方式時,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命令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適當的環境或協助轉業,並提供生活照料。 根據這個法條,短期生活安置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經檢察官或法院同意延長一年。安置所需的相關費用將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提供。 法院或檢察官作出短期生活安置的決定時,應該發出證人保護書,並將之送達給聲請人、安置機關以及執行保護措施的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 1. 證人保護法第13條。 2. 內政部相關法規與預算編列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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