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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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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作證事項。 四、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請求保護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5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需要記載以下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舉例:聲請人為陳小明,受保護人為王大華,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為必填項。 二、作證的案件。 舉例:作證的案件為刑事案件,涉及重傷害罪。 三、作證事項。 舉例:作證事項為證明被告在案發當時的行為。 四、請求保護的事由。 舉例:請求保護的事由為證人表示在作證過程中可能遭受到威脅或危害。 五、有保護必要的理由。 舉例:有保護必要的理由可能是因為證人的證詞對案件的重要性,或證人可能遭受報復。 六、請求保護的方式。 舉例:請求保護的方式可能包括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的隔離方式。 參考資料: 《證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21

  • 名詞
  • 證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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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人保護法第 5 條規定:「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人保護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