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作證事項。 四、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請求保護之方式。
根據證人保護法第5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需要記載以下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舉例:聲請人為陳小明,受保護人為王大華,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為必填項。 二、作證的案件。 舉例:作證的案件為刑事案件,涉及重傷害罪。 三、作證事項。 舉例:作證事項為證明被告在案發當時的行為。 四、請求保護的事由。 舉例:請求保護的事由為證人表示在作證過程中可能遭受到威脅或危害。 五、有保護必要的理由。 舉例:有保護必要的理由可能是因為證人的證詞對案件的重要性,或證人可能遭受報復。 六、請求保護的方式。 舉例:請求保護的方式可能包括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的隔離方式。 參考資料: 《證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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