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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作證事項。 四、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請求保護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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