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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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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條,該細則是基於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0條的規定而制定的。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0條規定,公務員的移交應當遵守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訂的規定。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1條,各級人員的移交應當親自辦理,除非因為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那麼機關首長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辦理移交。在移交過程中,原移交人員仍然需要承擔所有責任。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公務員的責任和職務能夠順利交接。 根據案例中的資料,本案是涉及臺灣省物資局調整業務所涉及的人員移交問題。根據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該案中的原告本應在工作調整生效之後迅速到職並進行移交,但他並未依規定到職,也未將移交日期報告給該局辦理。物資處隨後發出函件明確指定了移交日期,並讓原告參與了移交會議。儘管原告未在移交清冊之前完成移交,但應該認定他有義務遵從物資處指定的日期進行移交。此外,原告已經出席了移交會議,這就被視為完成了移交。如果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或上級機關所指派的職務指派不滿意,就不能消極地不執行移交和入職,因為這將嚴重影響公務的運作和人事管理。所以,根據這些法條和案例的情況來看,原告的起訴是無理由的,應該被駁回。

  • 第二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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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規定:「本細則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