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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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經管人員更迭,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外,應依照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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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當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的首長、主管人員、經管人員更迭,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了要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規定外,還必須依照本施行細則進行辦理。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要遵守相關的交代程序和要求。例如,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如果機關首長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交代,則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指定一人代辦移交。同樣地,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所有責任還是由原移交人員負責。根據這些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在進行交代時,必須依法辦理,確保交代的過程合乎法規要求。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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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