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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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院派員監交。非本院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各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 2.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會同該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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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公務人員之交代事項應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具體來說,如果是司法院直屬各機關首長進行交代,則由司法院派員進行監交。而如果是非司法院直屬各機關首長進行交代,則由該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派員進行監交。同樣地,各機關的主管人員進行交代時,由該機關派員進行監交。而經管人員進行交代時,則由該機關的派員和主管人員一同進行監交。 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公務人員的交代程序得到有效監督並確保責任的承擔。根據這一規定,交代事項將由相應的派員所監督,以確保交代的準確性和遵從法規的程度。這個規定能夠有效地監督機關內部的交接事項,確保工作流程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42.12.29)、司法院組織法 (99.12.15)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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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