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5

快速跳轉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卸任機關首長在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付款項,在交代期間若未能清結且有法令根據,則應移交給新任人員繼續辦理,新任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這表示卸任機關首長在轉任或離任時,若仍有未結清的公款收支或應收付款項,必須將相關資料和責任移交給新任人員並讓其繼續處理,新任人員不得推辭責任。這條規定的目的在確保財務資料的連續性和責任的承擔,避免因交接不良而引發問題。例如,若卸任機關首長在交接期間未能完成公款收支的清結工作,新任人員必須接手處理這些未結清的款項,以確保財務的正常運作和紀錄的完整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