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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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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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卸任機關首長在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付款項,在交代期間若未能清結且有法令根據,則應移交給新任人員繼續辦理,新任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這表示卸任機關首長在轉任或離任時,若仍有未結清的公款收支或應收付款項,必須將相關資料和責任移交給新任人員並讓其繼續處理,新任人員不得推辭責任。這條規定的目的在確保財務資料的連續性和責任的承擔,避免因交接不良而引發問題。例如,若卸任機關首長在交接期間未能完成公款收支的清結工作,新任人員必須接手處理這些未結清的款項,以確保財務的正常運作和紀錄的完整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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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