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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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如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款及挪用財物情事,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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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在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時,若發現卸任人員涉及虧短公款及挪用財物的情況,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新任人員或監交人員在移交盤查時發現卸任人員可能有涉及虧短公款或挪用財物的情事,他們必須立即向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報告,並請求核辦處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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