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3

快速跳轉
  1. 1.各級卸任人員,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辦。
  2. 2.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派員督飭卸任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及通常轉報程序移付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卸任人員應該按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要求,在預定的移交日期前完成任內事項的移交。如果在移交日期之前仍然沒有完成移交,或者移交不清楚的情況下,應由新任人員與監交人員一起報告給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由其核辦。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務人員在任期結束後,應該在3月1日完成移交。然而,到了3月1日,該公務人員仍然沒有進行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根據該條例,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應該將情況報告給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請求核辦。如果卸任人員超過指定的移交日期還沒有完成移交,根據法律和常規程序,可能會進行相應的懲戒處罰。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 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各級卸任人員,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