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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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卸任人員應該按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要求,在預定的移交日期前完成任內事項的移交。如果在移交日期之前仍然沒有完成移交,或者移交不清楚的情況下,應由新任人員與監交人員一起報告給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由其核辦。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務人員在任期結束後,應該在3月1日完成移交。然而,到了3月1日,該公務人員仍然沒有進行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根據該條例,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應該將情況報告給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請求核辦。如果卸任人員超過指定的移交日期還沒有完成移交,根據法律和常規程序,可能會進行相應的懲戒處罰。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 核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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