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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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卸任人員移交,應由原任所辦理,其移交事宜,原任所機關並儘量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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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