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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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應編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限於法定期限,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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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當卸任機關首長時,主辦會計人員應當詳細結算任內的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然後編製相應的會計報告,以便移交給新任機關首長。然而,在卸任機關首長的任內,如果沒有足夠時間來編製相應的會計報告並在交代之前製作完成,則應由新任機關首長指示主辦會計人員在之後的時間內補充製作。然而,卸任機關首長仍然要對任內的收支責任負責。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3_print.asp?expno=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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