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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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部分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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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卸任人員應該在接到新任人員關於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的錯誤或可疑點質詢的通知後,最遲於兩天內查明並修正錯誤或提供說明函。如果卸任人員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相應處理,新任人員可以將錯誤或可疑部分的清冊或總目錄退還給卸任人員,並將此事與監交人員一同報告給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舉例來說,如果新任人員在檢查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時發現了一些數字錯誤,他可以通知卸任人員在兩天內進行修改或提供相關說明。如果卸任人員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按照要求處理,新任人員可以將清冊或總目錄退還給卸任人員,並報告給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處理。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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