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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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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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應彙總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進行移交,不再另行彙編。這意味著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在移交財物事務時,需要按照總目錄及清冊的細節進行彙總和移交。具體例子則需要參考相關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是否涉及到財物事務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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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