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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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 2.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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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如下: 1.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 根據此條規定,當各機關的主管人員卸任時,應該編製一份包含各項財物事務的清冊總目錄,並製作三份副本,送交給接任的主管人員和監交人員盤點和接收,並且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副本應該函復給卸任人員,另一份副本則應該附上機關首長的陳述。 2.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根據此條規定,當卸任經管人員進行移交時,應該準備相關的清冊,並且遵照前條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資料來自《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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