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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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之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其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院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本院。 二、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二份函報該管高等法院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一份,加具意見,層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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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四項的規定,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的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下: 一、司法院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分別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於本機關,一份函復給卸任人員,一份函報給司法院。 二、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分別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於本機關,一份函復給卸任人員,兩份函報該管高等法院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一份加具意見層報給司法院。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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