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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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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之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其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院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本院。 二、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二份函報該管高等法院審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一份,加具意見,層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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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四項的規定,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的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下: 一、司法院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分別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於本機關,一份函復給卸任人員,一份函報給司法院。 二、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分別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於本機關,一份函復給卸任人員,兩份函報該管高等法院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一份加具意見層報給司法院。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四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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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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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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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第四條規定之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其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院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