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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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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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