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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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規範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職務之工作內容、資格條件、支酬標準、年度考核等項目,特依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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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1 條是根據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所制訂的規章。根據這個條文,司法院為了規範法官助理的聘用工作內容、資格條件、支酬標準、年度考核等項目,制定了相應的遴選辦法。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來自於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以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法官助理在聘用的過程中,需要符合相關的資格條件,並且根據制定的遴選辦法進行遴選程序。此外,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支酬標準以及年度考核等項目也在這個遴選辦法中有所規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法院組織法和行政法院組織法的修正版本。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十條、第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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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