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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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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左: 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二)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法律問題之分析。 (三) 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四) 法官交辦之其他事項。 二、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 (二)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重點之分析。 (三)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分析。 (四) 各庭交辦之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職責內容,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 審查訴訟案件程序:根據法官的指示,審查訴訟案件的程序進行情況。 2. 分析訴訟案件法律問題:根據法官的指示,分析訴訟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3. 蒐集訴訟案件資料:根據法官的指示,蒐集訴訟案件相關的資料。 4. 執行法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則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 協助各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的進行。 2. 協助各庭分析訴訟案件程序的重點。 3. 協助各庭蒐集與分析訴訟案件的相關資料。 4. 執行各庭交辦的其他事項。 總結來說,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主要協助法官審查、分析和蒐集訴訟案件相關資料,而高等行政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則協助行政法庭的案件程序進行,並提供相關分析和資料蒐集工作。以上述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2條為依據。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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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2 條規定:「聘用法官助理之工作內容如左: 一、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聘用法官助理: (一) 承法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