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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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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遴聘,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聘用法官助理應該是要遴聘大學法律或相關專業的畢業生,聘期為一年。如果工作表現良好,可以延長聘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如果經過延長聘期後,法官助理的聘期已滿四年,則可以重新遴聘,聘期仍為一年,而且如果工作表現優良的話,可以再次延長聘期,但每次延長的最長期限仍然不能超過四年。 範例:根據上述規定,一位法官助理被聘用為聘期一年,如果在這一年的工作中表現出色,可以獲得續聘,最長續聘期限為四年。若在第四年後仍然表現良好,可以重新遴聘為一年,並且再次獲得續聘的機會,但每次續聘的期限仍然是最長四年。

  • 大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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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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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3 條規定:「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