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遴聘,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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