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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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遴聘之,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遴聘,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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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3條的規定,聘用法官助理應該是要遴聘大學法律或相關專業的畢業生,聘期為一年。如果工作表現良好,可以延長聘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如果經過延長聘期後,法官助理的聘期已滿四年,則可以重新遴聘,聘期仍為一年,而且如果工作表現優良的話,可以再次延長聘期,但每次延長的最長期限仍然不能超過四年。 範例:根據上述規定,一位法官助理被聘用為聘期一年,如果在這一年的工作中表現出色,可以獲得續聘,最長續聘期限為四年。若在第四年後仍然表現良好,可以重新遴聘為一年,並且再次獲得續聘的機會,但每次續聘的期限仍然是最長四年。
- 大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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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