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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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月支報酬依左列規定起敘薪點,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但具有律師資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 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法院依聘用人員所具經驗能力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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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4條,在聘用法官助理時,其月支報酬的起敘薪點有以下的規定: 1. 大學學歷聘用者,起敘薪點為三六○;若具有律師資格者,起敘薪點為三七六。 範例:若一位法官助理具有大學學歷但沒有律師資格,則其起始薪點為三六○。 2. 碩士學歷聘用者,起敘薪點為三九二;若具有律師資格者,起敘薪點為四○八。 範例:若一位法官助理具有碩士學歷且具有律師資格,則其起始薪點為四○八。 3. 博士學歷聘用者,起敘薪點為四二四;若具有律師資格者,起敘薪點為四四○。 範例:若一位法官助理具有博士學歷但沒有律師資格,則其起始薪點為四二四。 值得注意的是,薪點的折合率是由各用人法院根據員工的經驗和能力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予以支給。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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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