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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者,於每年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考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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