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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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在年度內服務滿一年者,於每年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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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 5 條規定,法院在法官助理服務滿一年後,將根據其工作表現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調整其報酬。具體調整方式如下: 1. 甲等:如果法官助理被評定為甲等,他們將被晉升一個階級,並獲得相應的薪資調整。 2. 乙等:如果法官助理被評定為乙等,他們將不會晉升階級,薪資也不會有調整。 3. 丙等:如果法官助理被評定為丙等,他們將被解聘,即終止聘用關係。 這些評定和調整是根據法官助理的工作績效進行的,根據其在職期間的表現來決定是否晉升或解聘。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考核標準,因此具體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法院而有所不同。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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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