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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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法官助理與法官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受聘為該法官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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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第6條的規定,任職法官的聘用法官助理不能與法官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這是為了避免產生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影響司法公正的情況。如果存在這樣的關係,聘用法官助理的申請將被拒絕。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聘用法官助理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的配偶申請成為他的法官助理,根據這條規定,他的申請將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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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