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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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為四年。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以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四年內為限。 本辦法施行前依「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遴選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遴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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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第 9 條: 根據此法條,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的人,根據他們所申請的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這些資格的有效期限是四年。 在本辦法修正施行之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的人,根據他們所申請的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資格。這些資格的有效期限以本辦法修正施行之後的四年內為限。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根據「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遴選合格的人,被視為已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遴選合格。 這些解釋是根據法條的文本內容所得出的,參考資料為提供的法條內容和相關的遴選要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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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