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10.03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普通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3開分頁 ›
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一)曾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八年以上(含候補年資),並經合格實授二年以上,或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者。 二、特別要件: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四)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五)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參加遴選法官應檢附前項第二款各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4開分頁 ›
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應具備下列一般要件,且具有特別要件之一者,得優先遴任之: 一、一般要件: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或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具簡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並無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未因辦理案件遲延經依相關規定受行政懲處者。 二、特別要件: (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懲戒廳辦理行政訴訟行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有民事審判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有憲法、行政法學之專門著作、論文者。 (四)取得公法學碩士以上學位者。 (五)曾經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行政訴訟業務研討會者。 參加遴選法官應檢附前項第二款各要件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由司法院認定之。
5開分頁 ›
司法院設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七人,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各級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代表四人兼任,辦理第三條及第四條人員之遴選。 前項規定之法官代表四人,於遴選委員會辦理改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一人任之;於辦理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時,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任之。法官代表,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連任。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行其職務。
6開分頁 ›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申請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申請者是否得免參加行政法院理論課程之訓練。
7開分頁 ›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之任用,應經本辦法遴選合格,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於派任前並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施予在職訓練。 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法官者,不受前項應經本辦法遴選合格及施予在職訓練規定之限制。
8開分頁 ›
本辦法有關高等、地方法院法官之規定,於高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準用之。
9開分頁 ›
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為四年。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者,依申請改任類別,分別取得改任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資格,其有效期間以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四年內為限。 本辦法施行前依「普通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要點」遴選合格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遴選合格。
10開分頁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10.0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